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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召开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以来,各区、各有关部门行动积极,开局势头良好,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改造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
  
  1、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2、用于改造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小区和组团道路)以及绿化和公建公益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3、用于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城中村改造的业主确定。土地出让金的60%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不足,其余40%交省政府。
  
  以上三种情况用地,在具体操作中由市规划局界定每种情况用地面积,国土资源局据此明确每亩应收出让金标准,并出具文字证明,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到收费局办理手续,然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
  
  1、城中村改造用地,原则上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的城中村宅基地范围内进行规划和实施改造。鼓励实施单位采取过渡方式安置村民,不占用周转用地。
  
  2、过渡安置村民有困难的实施单位,经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用已办理手续的建设用地建设周转用房,安置村民。周转用地要纳入城中村改造的统一规划。
  
  3、城中村改造需要占用耕地进行周转的,由改造实施单位制定土地置换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批准后,由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范围,统一规划,办理征地手续后再实施。
  
  4、经市政府批准整体搬迁的城中村,由村提出土地置换方案,由市规划局统一编制规划方案,办理征地手续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实施。
  
  三、关于收费项目、标准和减免程序
  
  1、免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市政配套费: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42元,非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47元。
  
  (2)公建配套费: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84元,非住宅项目不收。
  
  (3)碴土费:每建筑立方米5元。
  
  (4)墙改基金:每建筑平方米5元。
  
  (5)建地下室的免收防空地下室异地改建费:每建筑平方米40元。
  
  (6)旧城改造费:新征耕地每亩2万元。
  
  2、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1)中学增建费:每建筑平方米5元(只限住宅项目)。
  
  (2)公建地费:每建筑平方米50元(只限插建的住宅项目)。
  
  (3)不建地下室的,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缴纳人防设施异地改建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
  
  3、减免程序
  
  根据市计委的批文和批准的规划,由市规划局出具建筑使用性质的面积明细,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持市规划局出具的明细证明向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初审后到收费局审批。经批准减免的费用从批准之日起予以兑现,不再执行先缴后返的规定。
  
  4、减免费用的使用
  
  实行行政收费减免政策的目的,是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支持力度,减轻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和村民的经济负担。因此,凡是由城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自行组织改造的,优惠政策兑现给城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合作单位享受什么政策优惠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自主决定。全部由开发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优惠政策兑现给开发商。减免的费用要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不足,由收费局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监督使用。
  
  5、事业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应按市政(2002)14号文的规定办理。如国家和省就降低事业性收费标准出台新规定,且降幅达到或超过市政(2002)1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新规定执行。
  
  6、城中村改造所给予的优惠政策,期限为五年。
  
  四、关于城中村改造规划
  
  1、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指导下,从城中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在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的同时,兼顾城中村的经济发展,安排好就业和增加群众的收入,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今年底前完成所有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上报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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