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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水利厅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的精神,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我省水利行业劳动者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新世纪新型技能型人才,把水利行业劳动力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增强水利企业市场竞争实力,提高全行业整体效益,确保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省水利行业,全面推行国家“持证上岗”的就业“准入控制”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水利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省水利行业劳动者素质,开发、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水利新型技能型人才,把水利行业劳动力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增强本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加强劳动就业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国家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人员范围为:全省水利行业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指在岗的正式、合同、临时工。 技术工种是指: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的职业(工种)。 2.水利行业特有技术工种:开挖钻工、水工爆破工、锻钎工、坝工模板工、坝工钢筋工、坝工混凝土工、钻探灌浆工、喷护工、防渗墙工、砌筑工、坝工土料试验工、坝工混凝土试验工、水工泥沙试验工、水工结构实验工、混凝土维修工、土石维修工、闸门运行工、水工防腐工、水工监测工、河道修防工、渠道维护工、灌区供水工、灌溉试验工、泵站机电设备维修工、泵站运行工、灌排工程工、水文勘测工、水文勘测船工、防治工、水土保持防治工、水土保持测试工、水土保持勘测工。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 第五条 职业资格的分级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级: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对通用职业(工种),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按隶属关系由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对水利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对单位和个人具有全社会的权威性、通用性。在全国同行业、同专业、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通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工作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2.学徒期满,拟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的学徒工。 3.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本行业技术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在岗人员。 5.拟新招用从事水利行业技术工种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申请者的条件 (一)通用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条件,按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具体规定受理。 (二)特有职业(工种)申报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经相应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结业证书或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2.因本行业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等原因,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1)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七年以上,经中级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