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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海事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内河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应在《内河适任证书》的“记分附页”上填写相应内容,加盖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公章,及时发还被滞留的证书,但同时受到扣留证书行政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在扣留期满后发还被扣留证书。
  
  第二十八条 船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船员申请强制培训的时限顺延。
  
  第二十九条 船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考试的,海事机构应将证书寄送至原签发机关,船员需按照证书载明的航区、等级、职务参加职务晋升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被扣留的证书。
  
  第三十条 船员遗失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海事机构可视为其违法记分已满15分,应在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规定补发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
  
  第三十一条 考试在强制培训结束后进行,由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组织考试;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连云港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负责各自管辖船员的销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由江苏海事局统一刻制。
  
  第三十三条 “船员违法记分附页”、《滞留通知书》和《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由江苏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各直属局(处)要指派专人保管“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和《滞留通知书》,并负责船员违法记分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直属局(处)每年的1月10日前、7月10日前要将本海事局(处)对船员违法记分的情况报江苏海事局。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件: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编号分配使用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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