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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市商发[2002]123号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国家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服务用语。普通话是商贸系统的基本服务用语。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所有人员在工作中均应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营业员、服务员的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播音员的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二级甲等,凡达不到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
  
  (四)服务用字。规范汉字是商贸系统基本的服务用字。除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外,企业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牌、指示牌、标志、商品标签、票据、报表、说明书、电子屏幕、宣传橱窗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广告用字应符合国家关于广告用字规范的规定,企业单位名牌的手书字中有不规范字的,可保留使用,但应在醒目处另外设置规范汉字的名牌。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地方应在规范汉字下方书写汉语拼音,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淘汰的异体字、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为不准使用的不规范字。
  
  (五)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内容列入岗位技术标准,列入企业服务规范,列入评选和表彰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兵等称号的评比条件。
  
  (六)做好宣传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人人明确我国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平时在营业场所、橱窗张贴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画和宣传口号,使商贸业成为宣传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窗口”,为在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语言环境做出贡献。各单位在6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员及电话报市商贸委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小组。
  
  附:西安市商贸委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记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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