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转发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普通高等学校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帮训官兵,由省军区学生军训办公室根据学校申请,统筹安排,协调部队、军事院校和武警部队按计划落实人员。高级中学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帮训官兵,由驻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统一安排,并报省军区学生军训办公室备案。
  
  五、加强教学业务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军事教师队伍
  
  针对当前军事教师短缺、培养渠道不畅的实际,省教育厅和军事部门要共同采取措施,建立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学习培训制度,出台相关政策,开辟军事教师选拔、培养新途径。会同驻汉军事院校制定和落实军事教师培养计划,采取定向招生和委托培养的办法,培养一批专职和兼职军事教师,尽快解决普通高校军事教师不足问题。各高等学校要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任务择优选配好军事教师,抓好培养、管理和考核工作,逐步建立一支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军事教师队伍。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做好军事教师培养提高工作,根据学生军训规模及有关规定,选聘好兼职军事教师,通过对军事教师进行普遍轮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要逐步建立一批国防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点,以适应高等学校军事理论学科发展的需要。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把军事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纳入正常的管理渠道,实施规范化管埋,调动军事教师的积极性。
  
  省军区和军队院校学生军训教研室要共同抓好派遣军官的教学业务培训,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军事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高校的军事教师要与军队派遣军官相互学习、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要加强对派遣军官和帮训官兵的管理和监督,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解决好实际问题。派遣军官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同级在职军官的各项待遇;在组织学生军训期间,由派出单位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办公室共同管理,享受与所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相同的待遇。帮训官兵由派出单位管理,同时要接受省军区学生军训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组织学生军训期间有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人员,要立即调回派出单位调查处理。各军训学校要按标准落实帮训官兵生活补助,切实搞好训练和生活保障,为帮训官兵完成军训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