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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收费管理办法 1、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借读生费、择校生费可按学年收取,但不能跨学年预收。 2、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3、初中、小学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必须的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执行“一费制”的地区和(非贫困地区农村学校的杂费含教室公用的水电费等)。 4、中小学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各地的中小学校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各中小学校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超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纠风办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及挤占、挪用学费、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本通知从二00二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教电[20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要求从2001年起,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对纠正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规范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农村学生和家长的拥护。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学校公用经费出现缺口,一些地方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和书本费收入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2002年“一费制”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落实“一费制”有关规定 在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所采取的意向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做好农村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的重要措施,事关农村、农民、农业和农村教育工作的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一费制”的落实。2002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均要试行“一费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试行“一费制”。省级贫困县是否试行“一费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适当调整“一费制”标准 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2002年“一费制”试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浮动不得“就高不就低”。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要相应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费用减免和资助等配套工作。 三、保证学校公用经费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