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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284号
【颁布时间】 2002-06-20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试行“一费制”后,因杂费、课本费收费标准降低形成的经费缺口,应按照各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因滥开支或取消乱收费形成的经费缺口,则不予弥补。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收入的监督管理
  
  试行“一费制”的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收费收入。学校收费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其中,属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属于学校代收的学生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
  
  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在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违反规定,在“一费制”以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对违反规定的,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严肃查处。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初中和小学杂费、“一费制”标准(元/生、学期)
  
  地区杂费"一费制"备注(含杂费.课本费.课堂作业本费)
  
  初中小学 初中小学
  
  城市及一般县城45-8530-60含已建成的建制镇所在地
  
  特困地区县城40-8025-50同上
  
  非贫困地区农村45-7530-55
  
  自治区级贫困县农村13080 规定使用黑白版课本,收费标准扣除课本费后最高可上浮20%.
  
  国家级贫困县农村13080规定使用黑白版课本,扣除课本费后最高可上浮10%
  
  2、初中、小学借读生费标准(元/生.学期)
  
  地区 初中小学
  
  城市及一般县城450-620350-500
  
  特困地区县城400-500250-390
  
  非贫困地区农村350-490200-378
  
  备注:(1)、特困地区系指国务院公布的我区28个贫困县,即:国家级贫困县;
  
  (2)、非贫困地区农村系指除28个国家级贫困县和22个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外的农村。(下同)
  
  1、高中学费标准(元/生.学期)
  
  地区 高中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普通高中)(上浮50%)
  
  城市及一般县城140-395210-590
  
  特困地区县城125-360180-540
  
  一般地区农村120-340180-510
  
  特困地区农村105-295155-440
  
  
  
  备注:(1)、一般地区农村系指除28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
  
   (2)、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学费可在高中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确因培养成本开支较大,确需超过上浮幅度收取的,须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3、高中择校生(或超计划招生)择校生费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地区 高中 自治区示范性高中(上浮30%以下)
  
  城市及一般县城1330元以下1700元以下
  
  特困地区县城1100元以下1430元以下
  
  一般地区农村880元以下 1150元以下
  
  特困地区农村740元以下 960元以下
  
  
  
  备注: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费可在择校生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确需超过上浮幅度收取的,须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择校生费标准仍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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