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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牌人报价的,可多次报价,出价最高者为摘牌人;报价相同的,在先报价者成为摘牌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牌或竞牌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挂牌人可调整底价重新挂牌。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牌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可对挂牌地块进行现场竞价,以确定摘牌人。 第三章 程序性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招标的目的;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竞标人的范围及资格;竞标人认购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 (二)办理招标登记。 凡拟参加投标的开发者,均应按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招标文件。 (三)解答问题。由招标人就招标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需要统一勘察开发建设用地现场的,由招标人组织。投标者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视为无异议。 (四)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者应按要求填写投标书和编制投标文件,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投标。 由竞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投送投标书及附件,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竞标人中标的,投标保证金抵交中标价款;未中标的,自招标大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3、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投标的; 4、投标书未写明投标单位和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5、投标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7、同一投标者对同一招标地块报投两套以上(含两套)不同内容、不同价格文件的; 8、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9、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到位的; 10、投标书确定的投标价低于招标底价的。 凡投标无效的,招标人无须对竞标人进行解释。 (六)开标和定标。 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招标大会开始; 2、开启标箱,点算标书; 3、主持人宣布本次招标底价; 4、招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有效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5、主持人宣布本次招标结果; 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履约保证书》,对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履约保证书》之后应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 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拍卖目的;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竞买人认购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等。 (二)办理拍卖登记。 由竞买人在公告公布的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拍卖登记,认购拍卖文件。 (三)投送竞买文件。 由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投送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并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竞得的,竞买保证金抵交成交价款;未竞得的,自拍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 (四)审查竞买文件。 由拍卖委员会对竞买人报送的竞买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买申请无效: 1、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2、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文件的; 4、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5、采用委托形式办理申请,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 6、竞买保证金未按规定到位的。 凡被认定为竞买申请无效的,拍卖人无须对竞买人进行解释。 (五)召开拍卖大会。 拍卖大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清点、确认竞买人,竞买人以标志牌显示; 2、主持人简介项目和用地情况; 3、主持人宣布竞买规则和注意事项; 4、主持人宣布报出起价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 5、主持人报出起价; 6、竞买人应价; 7、当竞买人不再继续应价时,主持人对最后应价者的应价宣布两次,如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8、主持人宣布竞得人; 9、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对竞得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竞得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拍卖文件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拍卖人与竞得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10、竞得人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和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应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