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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6-20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挂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挂牌公告。
  
  挂牌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挂牌目的;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竞牌人的范围及资格;竞牌人认购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等。
  
  (二)办理竞牌登记。
  
  由竞牌人在公告公布的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挂牌文件。
  
  (三)提交竞牌文件。
  
  由竞牌人在竞牌申请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向挂牌人提交竞牌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竞牌保证金。
  
  竞牌人成交的,竞牌保证金抵交成交价款;未成交的,自竞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
  
  (四)审查竞牌申请。
  
  由挂牌人对竞牌人的竞牌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牌申请无效:
  
  1、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2、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在竞牌申请截止日后收到文件的;
  
  4、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5、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符合规定的;
  
  6、竞牌保证金未按规定到位的。
  
  (五)挂牌和竞牌。
  
  1、在挂牌公告或竞牌须知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牌人填写竞牌报价单报价;
  
  3、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竞牌价格;
  
  4、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竞牌报价;
  
  5、挂牌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摘牌人;
  
  6、挂牌人与摘牌人签订《竞牌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对摘牌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竞牌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挂牌文件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挂牌人与摘牌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7、摘牌人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竞标人、竞买人、竞牌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可取消其投标、竞买或竞牌资格。造成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如出现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情况,视为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违约。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或摘牌资格,并责令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按交易成交价总额的20%向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人支付违约金;因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原因,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人对地块另行招标、拍卖、挂牌,且另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原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摘牌人在招标、拍卖中有行贿等非法行为的,由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取消其交易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竞标人、竞买人或竞牌人在中标、竞得或摘牌后反悔,不签订《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同时,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还应赔偿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受贿行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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