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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经过加工的皮棉、絮用棉纤维和絮棉制品,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絮用棉纤维是指采用国家标准GB1103品级要求的6级及以上皮棉,其中长度16mm(含16mm)以下的棉纤维含量不得超过15%。 絮棉制品是指以絮用棉纤维填充的床上用品、服装服饰和其他生活用品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资格认定制度是指设立棉花收购、加工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后,方批准其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的前置审批制度。 第四条 企业从事棉花销售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准登记。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五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状况。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场地设施。应根据当地棉花收购量的大小,设置足够的收购、仓储场地。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下的收购场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露天货场和仓储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棉花收购量在1500吨以上的收购场区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露天货场和仓储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检验设施及仪器设备。棉花收购企业应按照国家棉花标准规定,设棉花分级室和衣分试轧室。棉花分级室应有北向窗或有符合标准的人工光源,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衣分试轧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衣分试轧车1台,籽棉水分测湿仪2台,原棉水分电测器2台,杂质机1台及磅秤、衣分秤等,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按《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棉花收购企业必须配备与棉花收购量相适应的棉检技术人员。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下的必须配备棉检技术人员4-6人;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上的必须配备棉检人员6-8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人事部门或自治区劳动部门颁发的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其他棉检技术关键岗位(品级、长度)工作人员应具备人事部门或自治区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五)安全设施。必须配备与棉花收购数量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一定数量的消防人员,并经县级以上的消防部门验收认可。 第六条 棉花加工资格除符合棉花收购企业的要求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置。棉花加工企业应具有6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作业区,并与收购区、办公区、生活区严格分开。 (二)机械设备。棉花加工企业应设置轧花、剥绒、打包等主要车间。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皮辊长度大于1000毫米(含1000毫米)以上的皮辊机或80片(含80片)以上的轧花机和141片(含141片)以上的锯齿剥绒机及压力吨位在200吨(含200吨)以上的打包机等配套设备。 (三)加工检验设施及仪器设备。棉花加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棉花标准规定,设棉花加工检验室。棉花检验室应有北向窗或有符合标准的人工光源,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配备玛克隆值仪1台,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原棉水分电测器1台,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按《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工技术人员。棉花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与加工任务相适应、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加工技术人员。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下的应配备4-6人;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上的应配备6-8人。其中加工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人事部门或自治区劳动部门颁发的中级(含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证证书,主要生产工序必须配有一定比例的高、中、初级技术人员。 (五)棉花加工企业须有一整套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质、劳动、财务、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设施。必须配备与棉花加工数量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一定数量的消防人员,并经县级以上的消防部门验收认可。 第七条 絮用棉纤维和絮棉制品生产加工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状况。应具备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场地设施。应根据生产加工量的大小,设置足够的收购、仓储、生产场地。场地通风清洁,光线充足,防潮、防霉、防火。 (三)检验设施及仪器设备。企业应按照国家棉花标准规定,设置棉花分级室和检验室。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配备检验棉花、絮用棉纤维和絮棉制品所必备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按《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