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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哈地税发[2002]68号
【颁布时间】 2002-06-20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面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社保局: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现就全面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并要求加强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近年来,我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通过执法检查所暴露出的问题却年年查,年年有。究其原因,主要是税收执法监督不力,税收执法权力的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执法人员外缺压力,内缺动力,我行我素。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过错,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强化执法监督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略和国务院依法行政决定,把我局建设成为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执法机关的需要;是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两权”监督,切实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是贯彻执行“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加强税收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取得成效。
  
  二、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建设,促进税收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对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各个环节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明确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形式和程序,切实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使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保证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三、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市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基层单位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必须经过法制机构会签。凡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防止发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违规行为。
  
  四、严格执行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各单位必须将当地党委、政府出台的或与其联合发布的涉税文件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市局将对各单位报备的涉税文件就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规定进行定期清理。与国家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废止。对已经实施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简化、归并。
  
  六、实行减免税集体审定制度。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大减免税审批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实行集体审定。
  
  七、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下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由税务局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的规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保证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不少于全年税务案件的10%。对达到市局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要及时报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名义下达。各单位在审理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把好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关口,努力提高审理质量,强化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特别是以权谋私等问题的监督。
  
  八、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总局有关规定,配备专门的复议人员,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复议职责,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审查复议案件。对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或撤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增强自我纠错能力,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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