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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0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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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改革完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办法。除全省统一时间组织招生外,经有关部门批准,技工学校可根据企业用工需求,随时组织招生。打破招生的地域限制、城乡限制,面向全省招生或跨省招生。技工学校要多方拓宽生源,为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各类人员提供人学机会。毕业生实行推荐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实现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技工学校毕业生开展专项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供省外、境外就业服务。
  
  (五)突出技能培训。坚持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的方向,重视实习教学,突出技能训练,不断增加投入,完善实习教学条件,保证基本操作技能和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内完成。实习工厂(场、店)享受其他学校校办工厂的优惠政策。同时,要选择条件好、生产设备先进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基地。应适应劳动力市场对一步多能人才的需求,在培养复合型人才上下工夫。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开设外语、计算机、创业指导等课程,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就业能力和适应未来职业变化的能力。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中符合要求。经过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可直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技工学校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学校新进教师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现有教师3年内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水平,其它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学历、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职业资格)以上水平。在加快培养一批胜任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课教师和保持骨干教学力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聘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科技人员、高级技能人才承担教学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关心技工学校教师的生活,确保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保障教师各项合法权益。
  
  二、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研究制定再就业培训措施和计划,合理确定再就业培训基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树立新的就业观念,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择业。要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落实好再就业培训补助经费,通过核定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核拨培训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分工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要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培训期限可按培训专业的技术难易程度灵活掌握。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就业的凭证之一。
  
  就业训练中心是承担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任务的职处培训机构。各地要重视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增加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就业训练中心的实习工厂(场、店)、教职工的职称评定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按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改就业训练中心,挤占、平调就业训练中心的资金、场地和设施。要积极扶持社会各类其他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其职业培训的优势,将其结业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其教师可参加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要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坚持标准,严格审批,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予以取缔。
  
  三、广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搞好企业职工培训是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研究制定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政策。企业要把职工培训作为加强管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经营者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培训机构,建立技能水平与职工岗位工资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对新招、转岗的职工要先培训、后上岗,有针对性地进行新设备、新工艺和计算机知识培训,技术工种岗位必须持证上岗。要加快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逐步建立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为骨干的职工队伍,“十五”期间,我省职工队伍中级工比例应达到60%,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要达到10%,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应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0%。要切实落实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参加培训或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其培训费用由企业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要积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营造宣传优秀技能人才的舆论氛围,激发广大职工爱岗敬业、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提高优秀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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