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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0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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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快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步伐,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加快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步伐,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范围。要将职业技能鉴定范围逐步扩大到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都要持证上岗。将各类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职业院校对口招生专业考试应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积极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试点,逐步纳入社会化鉴定范围。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保证鉴定质量。要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加强基础建设工作,建立完善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树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权威,使职业资格证书真正反映职业技能水平。加强考评员队伍和鉴定题库的开发建设,考评人员要持证上岗,考务管理要实现现代化,不断提高技能鉴定的科技含量,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管,严格审批鉴定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鉴定资格。
  
  (三)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经过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对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不得介绍进入限定的职业(工种)。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将职业培训、用工、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依照《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和《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予以处罚。
  
  
省劳动保障厅
  
   2002年6月l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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