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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2修订)[失效]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旧区改建应按详细规划成片、成街坊进行,不得挤占空地进行建设。
  
  旧区危房应当根据详细规划逐步更新改造。
  
  旧区改建应注重保护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和旧城特色。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改建应保持原街景风貌。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停车场所、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永久测量标志、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规划部门应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严格加以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章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受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在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规划部门应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委员会未通过或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市规划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在有效期内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受理要求,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总平面和单体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后,即可按受理要求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收齐申报资料后七日内,按照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审定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控制指标,同意的应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定出让的地块,由规划部门按已批准的规划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规定该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停车场(库)等规划管理技术控制指标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规划部门的设计方案批复后,编制初步设计。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并在收齐按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及消防、民防、抗震、园林等部门核准意见等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三十日内核发;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主体工程不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放样定位,并经规划部门验线及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规划部门应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检后五日内组织检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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