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必须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二年。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建筑规模、使用期限和使用性质建设和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出租、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无偿自行拆除。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单独设置的城市雕塑,应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讯、广播电视、防洪排水、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以及各类杆线、管线,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规划部门提供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四十七条 城市新建道路、桥梁隧道上的各项管线工程(包括横过道路预埋管线),应按照市政管线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桥梁隧道同步建设。新建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道路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如涉及铁路、河道、绿化、环保、消防、民防及其他重要设施时,由规划部门综合协调; (三)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管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规划部门审定后,办理市政管网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的坐标、标高、控制红线宽度以及道路绿化带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如在建设中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向规划部门报批。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依照本条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包括建筑容积率、密度、绿化面积等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八)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市规划部门的委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反规划用地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规划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者退回占用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二)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改变土地原貌并影响规划实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位置、范围和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或使用已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土地。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之一的,由规划部门或法律、法 规授权的其他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