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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2]112号
【颁布时间】 2002-06-19
【实施时间】 200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对我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质灾害类型和自然气候等因素的分析,结合汛期气象趋势预测,今年汛期仍将是我市的地质灾害多发时期。为切实做好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为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县(市)政府也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各相关部门组成,并明确相应职责。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环保、电力、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编制预案,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对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同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
  
  三、开展调查,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近期内对所有的地质灾害重点防治点和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交通路线等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实地检查,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作出分析评价,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和防灾减灾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性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排查并采取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对重点地质灾害防范点进行调查与勘查,查明地质灾害体的特征、成因机制和发展趋势。通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全面查清、掌握当地地质灾害分布现状、规律与危害程度,建立并逐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体系;要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特别是对梅汛季长期降雨及台汛期暴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要予以高度重视。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四、加强监督,制定规章,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计委、水利、交通、民政、环保、农业、劳动、气象、林业等部门对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水利水电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库区设施进行一次彻底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汛期安全。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要道沿线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工作,对可能的危害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对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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