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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委[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的要求,我省在上虞市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富阳市,北仑区、乐清市、龙游县、定海区进行了模拟运转,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为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实行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有利于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充分发挥我省农业的比较优势,发展效益农业,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农业竞争力;有利于把基层干部从收款催款中解脱出来,促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改进工作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改革农村现行的收支管理体制,理顺分配关系,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保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努力实现“负担减轻农民满意、作风转变群众高兴、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目标。
  
  二、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从我省农村实际出发,按照对农民群众“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改革和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发展效益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巩固。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幅度减轻农民税费负担,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给农民更多实惠。要视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继续采取措施,确保农民负担减轻。
  
  2.实行合理负担。从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合理负担;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合理负担。
  
  3.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减少村干部补贴人数、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配套进行,同步推进。
  
  4.统筹兼顾,平稳过渡。在不折不扣落实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各项政策的前提下,各级财政实行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经费,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必要投入。
  
  三、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今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完成以“减调改稳、合理负担、转移支付、配套进行”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上虞市继续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执行)。
  
  (一)减调改稳。
  
  1.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三个“取消”:
  
  (1)取消乡统筹费等面向农民征收的政府性收费和集资。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各种政策外的收费和农村教育集资;逐步取消乡统筹费:25个欠发达市县和4个海岛市县的乡统筹费从2002年7月1日起全部取消,其他市县的乡统筹费2002年减少三分之一,从2003年起全部取消。
  
  (2)取消屠宰税。从2002年7月1日起,全省取消屠宰税。
  
  (3)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分2年时间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不超过8个工,2003年不超过4个工,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
  
  2.调整农业特产税。为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效益农业,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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