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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2]191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政府印发《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防雷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防雷技术机构负责。
  
  市(县)气象主管部门在市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防雷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防雷技术机构负责。
  
  计委、经贸委、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五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的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防雷设计: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产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高压输配电系统;
  
  (四)邮政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交通运输、计算机网络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前款第(二)、(四)项所规定的场所和设施,还应当按规定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防雷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气象因素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质、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性质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对不符合国家防雷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防雷隐蔽工程在掩埋前,须经当地防雷技术机构检测验收,未经检测验收的不得擅自掩埋。
  
  施工中变更或者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当地防雷技术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装置合格证书。未取得防雷装置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油(气)库、煤堆场、烟花爆竹生产和贮存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在露天作业的大型塔吊等设备在重新安装防雷装置后,应当及时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报告当地防雷技术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防雷技术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防雷减灾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科学、公正。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因雷击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雷电事故进行调查评估、鉴定和统计。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重大雷电灾害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并对重大雷击事故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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