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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黑龙江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黑龙江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定于2002年下半年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我省《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我省《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村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为宗旨,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省《实施办法》和我省《选举办法》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直接选举、普遍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选举。 二、组织领导。各地要把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作为今年下半年深化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各级政府要依照我省《选举办法》的规定,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承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并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搞好协调,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政府是此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指导者,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严肃对待,扎扎实实做好工作。 三、时间安排。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定于2002年8月至10月进行。 四、宣传教育。我省《选举办法》修正案已于2002年6月13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板报、标语、宣传手册等形式向广大村民,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省《实施办法》和我省《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换届选举工作正式启动前,省民政厅将举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培训班,集中学习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各地也要对乡镇领导、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确保选举质量。 五、工作步骤。此次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8月1日-8月15日)。通过调查摸底,掌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的基础情况,对选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出预见并制定好相应的对策。对于因村民委员会合并而新成立的村,并且已经完成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各地要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可以参照《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验收标准》。凡符合要求的,其结果可以视为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在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8月16日-9月30日)。各地要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省《实施办法》、我省《选举办法》的规定,在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把握好选民登记、核定选民基数、推荐候选人、投票选举、推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推选村民小组长、推选村民代表、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档案等重点环节,高质量地完成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所属县(市、区)、乡(镇)、村进行检查验收:地市负责验收各县(市、区);县(市、区)负责验收各乡(镇);乡(镇)负责验收各村。届时,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抽查,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详见《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验收标准》。各地可以参照《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验收标准》,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地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验收标准。 六、处理好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村民的上访、申诉,对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导致选举结果无效的要坚决推倒重来。按照分级受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直接受理村民的上访、申诉,地市级受理村民对县级处理有异议的上访、申诉,严禁越级上访。下级主管部门对村民的上访、申诉不能及时处理或拒绝受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限期处理,仍不及时处理的,将予以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