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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决定》(豫发[2002]6号)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现就我省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不断推进和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罚没收入和相当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外资金基本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部分地方还实行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但是,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收支未完全脱钩,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使用不够规范、合理,乱收、乱罚及截留、挪用收费资金和罚没收入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解决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监管不力等问题,从制度上有效地遏制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规范执收执罚行为;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重收费轻管理、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等扭曲政府行为的问题。对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研究解决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努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主要内容
  
  所有行政单位、执法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从2002年起,各地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纳入财政专户,并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分批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目前,省直单位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从2002年起,将省公安厅、法院、工商局、环保局、计生委等5个部门的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见附件1)全部纳入预算,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其人员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员据实核定;公用经费根据正常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按照分类定额标准予以核定;专项支出视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按项目核定。
  
  (二)从2002年起,对省计委等31个部门的18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中2002年先对12个部门的130项收费收入(见附件2)实行收支脱钩管理,2003年对其余19个部门的55项收费收入(见附件3)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后,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全部采用“票款分离”办法,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办法,由执收单位开具《专用缴款书》,缴款人直接缴到代收银行,代收银行于当日直接划入省财政专户;当日确不能划转的,必须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划入省财政专户。省财政厅要按照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比照预算内支出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改革后预算单位的各项经费。
  
  省直其他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暂维持现行管理方式,不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但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收支行为,强化收支管理。
  
  (三)取消收费收入过渡账户。省直各预算单位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不包括实行现场执收的收费项目)全部实行“票款分离”办法,取消所有的收入过渡账户,直接将收费收入上缴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省级国库。对经批准实行现场执收的收费收入,执收单位也应于当日汇缴到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对不执行“票款分离”办法、不取消收入过渡账户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配套措施
  
  (一)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进一步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陆续公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征税。
  
  (二)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管理。实行收支脱钩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做到既不多收乱收,又要应收尽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加强收费收入监管的具体办法,搞好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依法收缴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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