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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

  
  为理顺和完善我省地方税务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促进地税事业稳步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按照统一设置基层征管机构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简政效能,强化监督,规范执法,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重心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服务优质、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的地方税务管理新体制。
  
  二、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各市、县农税局和划归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稽机构,实行省地方税务局与市、县政府双重管理,除海口、洋浦经济开发区以省地方税务局管理为主外,其他市、县以市、县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为:
  
  (一)省地方税务局
  
  1.行政机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与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团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室、法规税政处、征收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农业税管理处(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和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等9个处级职能机构。
  
  2.执法机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下设稽查局,为直属正处级执法机构,稽查局内设稽查科、审理科、执行科和综合科(挂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牌子)等4个科级职能机构。
  
  3.附属机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下设信息中心,为正处级事业单位。
  
  (二)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全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设地方税务局,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1.行政机构
  
  (1)海口、三亚地方税务局(正处级)机关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与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合署办公)、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征收管理科、法规税政科、所得税管理科等7个科级职能机构。
  
  海口地方税务局下设农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征收局、建筑安装税收管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秀英区管理局、新华区管理局、振东区管理局、海口保税区管理局和票证管理局等10个副处级机构,并可按经济区划(跨行政区划)设立若干个城郊税务所。撤销原分局和所属基层税务所。
  
  三亚地方税务局下设征收局、建筑安装税收管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河东管理局、河西第一管理局和河西第二管理局等6个副处级机构,并可按经济区划(跨行政区划)设立若干个基层税务所。撤销原东线分局和西线分局。
  
  (2)洋浦地方税务局(正处级)机关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法规税政科、农税科、社会保险费征稽科等5个科级职能机构。不设科级征收局和管理分局,可根据需要设立征收大厅(所)、若干个管理所和按经济区划(跨行政区划)设立若干个基层税务所。
  
  (3)其他17个直属地方税务局(正科级)机关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教育室(与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合署办公)、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征收管理室、法规税政室等6个职能机构:不设副科级征收局和管理分局,可根据需要设立征收大厅(所)、若干个管理所和按经济区划(跨行政区划)设立若干个基层税务所。撤销17个市、县城区原直属、基层税务所。
  
  2.执法机构
  
  各地方税务直属局下设稽查局:其中:海口、三亚为副处级;其他为副科级。
  
  3.附属机构
  
  各直属局可设立信息中心,为所属事业单位。海口、三亚定正科级,其他市、县和洋浦局不定级别。
  
  (三)其他市、县农税机构
  
  三亚和其他17个市、县设农税局,其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内设2—3个职能机构,并可按经济区划(跨行政区划)设立若干个基层农税所。
  
  (四)其他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
  
  三亚和其他17个市、县设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其机关原则上不内设职能机构。
  
  三、主要职责
  
  (一)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地方税收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处理税收政策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按权限审批和报批减免事项;拟定本省地方税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税收执法职能;编制各期税收计划,负责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发、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负责省级税收的评税、发票的管理,指导、监督税务登记工作;补充拟定税收检查的规程和标准,编制税收检查计划,开展税收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税务刑事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分析经济信息,组织税收宣传,开展税务咨询工作;负责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指导全省地税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纪检、监察和廉政教育工作;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地方税收工作;领导和管理全省地税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协助各市、县政府管理农业税征收和社会保险费征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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