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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职能部门责任 (一)市监察局 1、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加强执法监察。 2、查处涉农案件,整治涉农收费行业的行风。 3、督促各区及时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及时查处非法入卡的项目和费用;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利益的人员;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根据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规定,开展报刊征订乱摊派专项治理工作。 5、对各专项治理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财政局 1、指导、监督各区做好镇统筹费的预决算,确保不突破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的限额及1997年预算额。 2、严格执行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坚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原则;坚持农业特产税在税源普查基础上进行评产定税,严格依法征收;严禁重复征收税款、平摊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3、依法规范征收,严格区分税、费界限,严禁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用,严禁税、费混征,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招标承包形式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做法。 4、严格管理涉农基金。 5、指导、监督各区做好贫困户、受灾农户税收减免工作。 (三)市物价局 1、加强涉农乱收费的治理,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2、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抓好中央、省、市部署的涉农公示制度、有关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教育收费等专项检查。 3、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民建房乱收费和农村用电乱收费专项治理;配合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并做好涉农乱收费的投诉受理工作,及时查办涉农乱收费投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4、继续做好涉农收费公示的管理工作,及时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市农业局、林业局 1、指导、监督各区做好村提留预决算,做到不突破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的限额及1997年预算额。 2、指导、督促各区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 3、指导、监督各区管理、使用好劳动义务工、积累工。 4、代购和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 5、依照《森林法》管理好我市森林资源。 6、严肃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种果、破坏林地、乱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各涉农部门责任 (一)市计委 1、建立农资储备制度,保证我市化肥的供应和调剂。 2、做好农资流通工作,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检查力度。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 1、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不恢复收取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村镇规划建设收费项目。 2、严禁在村镇建设中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3、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农民建房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三)市计生委 1、禁止在镇统筹费中硬性划定计划生育费的比例。 2、禁止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收取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款项。 3、依法收取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计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取资金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中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四)市教育局 1、制订、实施农村中小学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必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农村教育现状,取消不切实际的达标验收。 2、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省物委、财政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标准执行,不得突破。 3、严禁学校为任何单位代收任何费用,不能强制学生统一办理保险、订阅报刊。 4、坚决制止和纠正由学校向学生收取教育集资、教育费附加的做法。需进行危房改造集资的应遵照《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5、开展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专项治理,坚持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教育系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工作来抓,那个地方出现乱收费,应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同时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农村教育收费检查工作。 (五)市水利局 按照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农民收取水费,“无水田”不得向农民收取水费。 (六)市电业局 按照国家提出的“两改一同价”的要求,巩固全市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完成国家审批下达的农网改造任务,力争在今年实现全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七)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