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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2]127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接上页]

  1、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不恢复收取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超占费、征地劳务费、农村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和土地纠纷调解费;
  
  2、依照《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条例》管理好我市土地资源;
  
  3、严肃查处乱占耕地、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
  
  (八)市民政局
  
  1、严格按照规定,对农业人口所应负担的优抚金只能在向农民征收的镇统筹费中提取列支,不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再向农民征收优待金和其他优抚费用。
  
  2、不硬性划定优抚费在镇统筹费中的比例,严禁把优抚经费用于优待烈军属以外的其他方面。
  
  3、农民办理结婚登记,严禁搭车收费。对搭车收费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4、发放救灾款物,坚持公开合理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九)市工商局
  
  严肃查处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的坑农害农事件,严格管理好农资市场,严厉查处农资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十)中国人寿保险厦门分公司
  
  1、遵循自愿的原则开展各类保险业务,严禁在学校和农村强制保险和摊派保险;
  
  2、不得由镇村干部代办农民投保,也不得由中小学校代办保险;
  
  3、对农民和学生自愿投保的,保险部门要办好入保手续,并做好理赔兑现工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并负责对下属单位相关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一年至少两次,检查情况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管理责任列为考核各区、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纠风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由市政府纠风办、减负办牵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凡因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不到位,或因玩忽职守、官僚主义,致使工作目标和要求未得到落实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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