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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承包、租赁经营集体林地、林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 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对予以登记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2.以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3.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已作价有偿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偿转让合同(协议),确认林木所有权归属,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以分期付款形式转让的,受让方须履行全部义务后,林木方可再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偿转让,必须按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作价有偿转让给个人时,必须明确林地使用期限。 4.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登记发证范围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具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申请。已经颁发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变化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地要组织做好林地、林木清查、登记发证等各项准备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详知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申请期限和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参加林地林木清理清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方法及有关表格的填写等;按乡镇划分登记区,非林业系统可单独划一个登记区。 (二)试点阶段。2001年11月开始,每个市选择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各县(市、区)要选择1至2个乡镇,依据本《方案》要求,组织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积累经验(试点工作省林业局2001年已做部署)。 (三)全面铺开阶段。2002年下半年开始全省铺开。各地要以乡镇为单位,逐村、组开展工作,到2004年6月底基本完成任务。 (四)总结验收阶段。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向省林业局提交书面总结材料。省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进行验收,并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 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由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分别提出申请;林木共有的,由林木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说明林木共有者。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时,应附有林地所有者意见。申请时应提交原林权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二)审核登记 在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时,要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并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1.个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换发证的审核。个人所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村民小组、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由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村委会内有关村民小组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乡镇政府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乡镇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乡镇有关村委会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由多名个人或多个集体组织共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县政府换发证。 2.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换发证的审核。由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 (1)对县属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审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换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