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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承包、租赁经营集体林地、林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
  
  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对予以登记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2.以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3.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已作价有偿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偿转让合同(协议),确认林木所有权归属,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以分期付款形式转让的,受让方须履行全部义务后,林木方可再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偿转让,必须按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作价有偿转让给个人时,必须明确林地使用期限。
  
  4.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登记发证范围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具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申请。已经颁发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变化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地要组织做好林地、林木清查、登记发证等各项准备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详知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申请期限和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参加林地林木清理清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方法及有关表格的填写等;按乡镇划分登记区,非林业系统可单独划一个登记区。
  
  (二)试点阶段。2001年11月开始,每个市选择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各县(市、区)要选择1至2个乡镇,依据本《方案》要求,组织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积累经验(试点工作省林业局2001年已做部署)。
  
  (三)全面铺开阶段。2002年下半年开始全省铺开。各地要以乡镇为单位,逐村、组开展工作,到2004年6月底基本完成任务。
  
  (四)总结验收阶段。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向省林业局提交书面总结材料。省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进行验收,并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
  
  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由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分别提出申请;林木共有的,由林木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说明林木共有者。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时,应附有林地所有者意见。申请时应提交原林权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二)审核登记
  
  在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时,要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并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1.个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换发证的审核。个人所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村民小组、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由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村委会内有关村民小组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乡镇政府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乡镇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乡镇有关村委会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由多名个人或多个集体组织共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县政府换发证。
  
  2.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换发证的审核。由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
  
  (1)对县属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审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换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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