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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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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林地林权登记发放管理制度。建立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审核审批、林地林权登记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等制度,认真做好表格的登记、填写,确保林权证发放工作落实到位。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要落实到权属所有者的乡镇、村、组或其经济组织。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发给乡镇;属于村(原生产大队)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发给村;属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林权证》权属落到组,由村里统一保管。
  
  (三)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实行科学管理,使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这次发证后,各地对林地林木权属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收回旧证,核发新的《林权证》,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今后,凡在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进行的林木采伐、林地征用占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出示《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四)《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和《林权证》的工本费按有关规定由林权权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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