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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市府100号令《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过5-6月份全市商品房销售执法大检查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市场,特此制定《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本通知即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我局将对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罚不合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执法工作。同时,举办全市房地产营销人员专业培训,设立商品房售楼处示范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以达到切实规范销售行为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商品房购房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结合厦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售楼处规范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示出卖人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应将企业营业执照挂墙公示;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应在醒目位置挂墙公示,不能使用过期、失效的预售证。该复印件须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如实行预售证正、副本制度时则应公示副本原件。
  
  3、设立公示台,并树立“提醒牌”。公示台上应置放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预售商品房的,还须明示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厦门市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提醒牌”上张贴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版本背面内容《购房须知》,并用醒目文字提醒购房者查阅公示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材料。在买卖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及时提醒买受人自行查阅上述资料。
  
  4、相关销售资料整理成册,销售人员人手一册,在签订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销售项目的以下事项内容:
  
  (1)商品房的坐落位置、设计环境、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建筑物使用年限;
  
  (2)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质量、装修标准;
  
  (3)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4)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商品房的面积构成、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6)商品房的价格、计价内容,与房屋有关费用的承担情况,及付款方法;
  
  (7)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或商品房预售款账户;
  
  (8)商品房是否设定抵押或者土地房屋权利受限制的其他情形;
  
  (9)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管理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明示的其它事项。
  
  5、出卖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销售代理人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下列事项:
  
  (1)本规范第4条要求明示的事项;
  
  (2)代理人的资格证书(应上墙公示或置放于公示台);
  
  (3)出卖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
  
  (4)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
  
  6、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7、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领取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8、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领取房地产中介机构经纪资格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9、出卖人应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进行销售。
  
  未取得预售证前,出卖人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等名目销售商品房。
  
  10、出卖人及销售代理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不得将已纳入商品房分摊面积的共用部分另行出租、出售;
  
  商品住宅应成套销售,不得将住宅分割拆零销售。
  
  11、出卖人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12、出卖人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13、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重复出售。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14、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交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取售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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