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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其分管工作范围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督促、检查本部门或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要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和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事故隐患普查档案,做好事故隐患整改、预防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每季度,特别是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前均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部门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加,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严密监控,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追究的主要责任,明确乡镇 (街道)专职工作人员,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安全评价、“三同时”(即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生产性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审查、安全投入、事故处理等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坚决杜绝特大事故。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济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审批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中做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工作。 (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民用爆破物品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公安交警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重点查处超载、超速车辆,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私自改装车辆,无牌、无照、无证以及有故障运行的车辆。 (四)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并督促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建设施工队伍、施工现场、旅客运输和建设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审验和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力度。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和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管理。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规定的要坚决关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七)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力度,督促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对于事故隐患严重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旅游风景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各类不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确保游客的有序流动和生命安全。 (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施工、防洪、水电生产运行、水保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构件制造单位,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大中型水库安全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防洪措施。 (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办产业及综合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特别要对校园、教室、宿舍、食堂、礼堂、实验室、实践活动基地等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危房和不安全隐患。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