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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证照审批、登记注册关,对特许行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方可发照,并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变更和吊销经整顿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企业的营业执照。 (十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图书馆的经营、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及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都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勒令停业整顿。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采矿和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十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森林防火条例》,针对重点林区、薄弱环节,狠抓野外火源管理,做好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十五)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要强化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加强爆破产品生产线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放使用许可证。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强化煤矿安全监察。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煤矿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标准、安全规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强农用机动运输车辆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农用运输车辆带病运行、违章载客的现象,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认真检查考核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大安全监察力度。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事故,做好事故批复、结案工作,对重、特大事故要采取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公开处理、公开曝光。 (二十)民航、铁路、电力、石油、邮政等行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民航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要强化安全管理、加强飞机的维护保养检查,坚决杜绝飞机带病运行,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旅客登机前的安检,确保安全飞行。 铁路部门要保证铁路安全运营,加强铁路沿线的管护,改进平交道口设施,加强管理,努力减少铁路路外伤亡事故。 电力运营企业要加强电力设备、设施的维护,确保电力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强化安全责任,严格操作规程。 石油公司要加强对油库、加油站收、发、储、销油品等各主要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增强预防重特大火灾和其它事故的能力。要加大隐患治理的力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邮政管理部门在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特别要加强邮件运输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考核目标 (一)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十五”规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目标,层层分解任务,逐级签定责任书,以各地行政首长、安全监督管理局长、行业厅局长、企业厂长(董事长)“四长”负责制为组织保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严格责任制考核制度,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 三、考核办法和时间 (一)实行“季度自查、年中督察、年终考核”的考核办法。年终考核由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复核,提出考核结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地行政公署、市 (州)人民政府要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检报告报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