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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综合治理(8月1日至8月31日)。公安、经贸、教育、监察、文化、卫生、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的重点,专题研究治理措施,包括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依法取缔、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保障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 (四)督查验收(9月1日至9月30日)。在综合治理结束后,地、市、县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总结。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四、治理措施 (一)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期后至今尚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四)凡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五)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有关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六)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落实《规定》,强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5月20日召开的全区深入宣传贯彻《规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实施;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把专项治理工作与《规定》的宣传、贯彻实施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工作力度,促使各单位树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增强单位自身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宣传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和《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大力宣传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和落实《规定》的必要性、重要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对专项治理过程中查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报道,昭示政府治理火灾隐患的坚定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