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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级人民政府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去年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治理的成果得到巩固和深化。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市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及专项治理情况验收总结请分别于7月10日、9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向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0771—5702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