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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94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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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级人民政府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去年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治理的成果得到巩固和深化。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市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及专项治理情况验收总结请分别于7月10日、9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向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0771—57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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