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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将调查情况、有关处(科)室意见、初步处理意见等情况呈报复议机关负责人,由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复议机关集体讨论审查。法制工作机构应在复议机关集体讨论审查案件前三日将案件有关情况送复议委员会委员。 复议机关集体讨论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充分听取委员的意见,并将委员的意见记录在案。在决定审理意见时,应实行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复议案件的审查结果。 参加审理案件的委员应当在记录簿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复议机关在集体审查复议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员应认真做好审查记录,并按审查意见拟定复议决定书,呈送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七条 复议决定书经签发后,承办人员应负责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连同复议决定书归入案卷。 第七章 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对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承办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后,承办人制作责令履行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复议当事人。 第八章 建议 第四十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市(分)局领导或市(分)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被申请人不按规定向复议机构提出答复和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二)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的; (四)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复议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承办人应按照案卷档案目录顺序将案卷材料收集和整理完毕,移交市(分)局档案室归档。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