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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586号
【颁布时间】 2002-07-06
【实施时间】 2002-07-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五条 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使用过程为:地市级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接收由信息部门提供的符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要求的报关单数据后,以此作为出口退税电子审核的执法依据之一,并据此进行相关的出口退税统计、分析与预测。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同级信息部门,并逐级上报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接到下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上报的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要及时反馈本级信息部门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在接到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反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和使用的流程图”见“附件二”。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数据传输使用对账制度,保障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岗位责任制的规定,设立相关岗位,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管理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开发、维护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保证软、硬件正常运转;
  
  (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转换为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数据格式,并建立总局备份数据库。根据清分规则,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清分到相应的省、市局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并于次月3日以Foxpro2.5格式向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提供上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按时检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的对账工作,打印对账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培训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维护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
  
  第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维护本级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系统软、硬件正常运转;
  
  (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传输的数据,并建立本地备份数据库。并于次月3日以Foxpro2.5格式向本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上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根据清分规则,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清分到相应的地市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并向有退税审核业务的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四)按时检查电子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上级和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的电子对账工作,打印对账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指导、培训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维护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
  
  第十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维护本级数据接收系统和硬件正常运转;
  
  (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省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传输的数据,并做好本地数据备份,向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按时检查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上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的电子对账工作,打印对账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出口税收管理司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汇总《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三),并与总局信息中心进行对账。对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二)根据总局信息中心提供的各类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进行出口退税分析及预测,并将分析和预测的结果报送有关局领导,供局领导决策;
  
  (三)指导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使用和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第十二条 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有退税审核业务的省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接收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情况,与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进行对账。对于报关单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反馈同级信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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