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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为:
  
  组长:马培华副省长
  
  副组长:张辉省政府副秘书长
  
  杜小明省教育厅厅长
  
  成员:曲爱珍省计委副主任
  
  李惟恒省教育厅副厅长
  
  马海莉省财政厅副厅长
  
  韩德荣省人事厅副厅长
  
  宋令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任三动省公安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韩河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同时,撤销“青海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二00二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毕业生充分就业,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选人,有利于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有利于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为目的,积极推行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尽快建立不包分配、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新机制。
  
  二、毕业生就业的基本原则
  
  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充分就业、适当待业、合理流动的原则。
  
  并轨招生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国家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规定就业;高职毕业生和计划内自费生实行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就业,即重点推荐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科研部门、高校和大中型企业就业。
  
  三、政策措施
  
  (一)大力拓宽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1、取消省属学校毕业生出省就业和省外院校青海生源毕业生在外地就业的限制性规定。
  
  2、积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转到单位注册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根据毕业生意愿,户口可转至接收单位注册地单独立户,也可在家庭所在地落户。非公有制单位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国家政策规定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3、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保留派遣资格。
  
  4、鼓励长线专业和低学历毕业生继续深造,缓解长线专业、低学历毕业生就业压力。
  
  5、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及艰苦地区就业。
  
  (二)加强宏观调控,有效配置毕业生资源。
  
  1、根据基层教育教学需要,原则上高校师范生主要面向全省教育系统就业。鼓励非师范类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后充实到中小学教师队伍,以改善教师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2、按照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各级中小学要认真做好定编设岗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竞争上岗,吸纳合格毕业生任教。
  
  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优化人员年龄结构和学历、知识结构,根据空编情况和有关规定补充部分高素质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改制,接收和储备一部分急需专业毕业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4、学校要积极支持军队用人单位选调毕业生的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优先推荐品学兼优、身体条件较好的毕业生。
  
  5、金融、工商、税务、电力、气象、地质、保险、质监、电信、铁路等专业部门,在接收毕业生时应优先保证大多数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在本行业内就业。
  
  6、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牧区特别是青南三州工作。西宁、海东生源高校毕业生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后到青南三州工作的,服务期不限,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到家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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