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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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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鼓励省外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青海工作。对非青海生源毕业生到青海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青海,也可迁到原籍。服务期不限,实行来去自由政策。
  
  (三)加快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和市场建设。
  
  1、省属大中专学校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校级毕业生就业市场,在人员、经费、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保证。
  
  2、抓好省级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开通“青海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开展网上供需信息交流,并逐步与省内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充分发挥无形市场作用。在有形市场建设方面,完善现有常设市场的功能,积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3、进一步扩大毕业生供需洽谈活动范围,省教育厅重点负责组织好省外学校回省毕业生供需洽谈活动;省属学校毕业生供需洽谈活动由教育厅指导,具体由学校组织,主要在校内举办。各学校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灵活组织小型招聘活动,使之成为学校的经常性工作,达到规范化、程序化要求。
  
  (四)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
  
  1、取消毕业生出省培养费、手续费、流动费、师范生改行费。有关地区和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毕业生上岗押金和在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保管费,减轻毕业生负担。各级物价、财政、监察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实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需求信息公开制度。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提供需求信息。接收毕业生要做到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避免接收毕业生过程中暗箱操作,维护就业工作严肃性。
  
  3、毕业生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自觉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4、为给毕业生择业创造条件,毕业生择业期原则规定为三年,期间联系到工作单位的,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5、省属学校毕业生在五月底前未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原则上先将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地,毕业生在限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生源地主管部门报到备案。在择业期内跨地区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均予办理改派手续,其户口、档案根据毕业生意愿,允许留学校一年,期间学校负责其档案的保管和有需求情况下的推荐工作。一年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通知毕业生将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户口迁到家庭所在地。入学前属非城镇户口的,户口转到生源地单独立户。
  
  6、简化毕业生落户手续。毕业生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已签订就业协议,凭单位介绍信和报到证落户;按生源地派遣的毕业生凭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介绍信和报到证在家庭所在地落户;西宁、海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到青南三州工作,毕业生提出将户口转到家庭所在地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介绍信和报到证复印件落户。
  
  7、根据现行毕业生就业政策,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由原来的自上而下改为自下而上编制,即由学校依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结果,以及毕业前未联系到就业单位毕业生的生源分布情况,以建议计划形式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下达全省指导性就业计划。
  
  8、学校要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省属大中专学校必须开设就业指导课或讲座,从学生入学时抓起,分不同年级,开展成才指导、素质指导、择业指导和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求职技巧指导及创业意识的培养,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
  
  9、省教育厅要建立毕业生就业评估体系,适时对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公布毕业生就业率,促进学校调整学科结构,提高办学质量。
  
  10、省、州(地、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承担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责任,积极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做到用人信息公开、推荐安置办法公开、安排结果公开,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资源,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充分认识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营造毕业生充分就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把毕业生资源优势变成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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