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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2]41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搞好毕业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配置工作是落实人才战略任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大中专院校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使大中专院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为了适应就业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人事厅和教育厅积极配合制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四、拓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二)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开展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具体按《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选调大学毕业生和年轻干部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省委办发[2001]58号)执行。
  
  (三)认真贯彻省委第100次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县(市)、乡(镇)工作。少数民族地区需求专业的本地生源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区就业;急需紧缺专业的非少数民族地区生源毕业生,由少数民族地区人事部门年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所需毕业生(学历层次、专业、数量)需求方案,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优先予以调配。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工作。对省内外院校外省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省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我省,也可迁回原籍。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我省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按《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开发工作的决定》(省委发[2000]30号)、《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对省外引进人才落户问题的通知》(甘人事[2000]73号)和已有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享受提前定级和高定工资标准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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