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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2002]191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

[接上页]

  2、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费用。指按国家规定比率提取的农网修理费用、折旧、乡镇供电所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办公、电费票据等管理费用。大修费用按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净值 1.5%计算,原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 5%计入供电成本。
  
  农村电力资产和低压配电网统一管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维护费中含农村电网的设备保险及附加保险费用,以提高预防、抵抗自然灾害侵袭的能力,确保农村电网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能及时修复,以及在发生农网设备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时,用于支付供电企业经济赔偿。
  
  3、电工经费。主要指乡镇供电所管理人员、专职电工的基本工资和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含职工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项费用。测算时,电工人数按省经贸委、电力局 《印发安徽省供电企业乡(镇)供电所人员定编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经贸经[1999]260号)计算;工资标准按当地乡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保险三项费用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和劳动部门规
  
  定的比率提取计入。
  
  农网运行维护及电工经费测算表附后。(略)
  
  第六条 农村专用变农网维护费标准按变压器计费电量每千瓦时0.07元收取。对于平均月用电量大于1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户,应低于每千瓦时0.07元,具体收取额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可按平均月电电量,分为不同层次,制定相应的农网维护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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