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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今年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落实,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今年,全省除5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外,其它地方要继续执行“一定三年不变”制度,保持农民合理负担的稳定。2002年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也不得改变提留、统筹费的比例结构。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中央“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级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责任人要坚决追究,严肃查处。
  
  按照《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规定,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从2002年第二季度起,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以来所辖区域内的提留统筹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1997年以来已经进行过审计并有完整审计档案的乡村,可不再进行重复审计。审计的重点是:提留统筹费的数额是否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人的5%和1997年预算额;使用中有无平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对审计出来的突出问题,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提留统筹费管理混乱的乡村,上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帮助整顿,制定规范化的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也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的审计情况进行抽查。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做好农民负担的公开工作
  
  实践证明,农民负担监督卡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年,各地一定要把填写规范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农民手中,凡未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的地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款物和出工,而且可以向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各地结合正在开展的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要做好农民负担的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将村提留以及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预、决算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之一;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作为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公开到村。
  
  三、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任务时,应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的认可。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晋发[2001]16号)的规定,重点检查监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是否按规定收取同步入帐,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农民负担是否真正减轻。同时,要依托农经部门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等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普遍采取“村帐乡管”制度,规范村级财务。尽快建立有效的适应新的农村税费制度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四、加大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的力度,切实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继续抓好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收费、报刊摊派等专项治理。我省52个贫困县(即35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未列入重点县的原17个贫困县)都要全面实行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实行“一费制”的学校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收费,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等费用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教学书目录以内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生代收的费用。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的地区,要确保同步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以村计每年报刊征订费用不得超过1998—2000年三年村级管理费平均额的10%,不准扩大党报党刊范围,限额内的经费要优先用于中央和省党报党刊的订阅。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除依法颁布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取消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要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方式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以及开辟电视、报刊专栏等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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