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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教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关于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规范教育收费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减轻群众负担的重要举措,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政府形象、教育形象的大局。近几年来,我市始终把纠正中小学乱收费作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重点,不断加大治理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中小学收费工作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区县、个别学校违规收费,在群众中造成了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政府和教育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巩固治理成果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各区县教育、物价部门的领导和中小学校长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意义,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投入创建工作,自觉制止一切教育乱收费行为。
  
  二、明确“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的目标和任务
  
  “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的对象是全市各类公办、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中小学。创建活动要严格执行省“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标准,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实施,2003年年底前省重点中学、示范初中、实验小学及城区所有学校达标,2005年年底前全市学校基本达标。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标准和要求
  
  1、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和宣传教育收费有关政策法规,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学校校长及全体教职工法制意识,依法收费。
  
  2、把规范教育收费作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减轻群众负担,保持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校长负责制和校长责任追究制度。学校”一把手“总负责,并有一名副校长具体分管教育收费;财务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收费管理员。
  
  3、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完善。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严格教育收费报批、收费票据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
  
  4、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收费标准,包括小学和初中杂费标准、中小学住宿费标准、中小学借读费标准、高中学费标准等。
  
  5、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和规定:(1)关于不得跨学期(年)收取学、杂费的政策。(2)有关中小学代办费管理的政策。(3)关于学生统一着装审批、自愿订阅报刊和参加保险等有关规定。(4)关于不得为学生代办教辅用书和学具的规定。(5)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准以举办“实验班”、“重点班”、“提优班”等为名高收费的规定。(6)关于初、高中毕业班双休日补课收费的规定。(7)关于收取“择校费”的政策规定。(8)关于公办学校不准以“建校费”名义向学生收费的政策。(9)关于不准通过学生收取教育费附加和各种名目的集资费的政策。(10)其它收费管理政策规定。
  
  6、坚持捐资助学自愿的原则,接受捐资助学行为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7、严格执行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8、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对所收学、杂费和捐资助学款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9、加强教育收费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学校定期组织收费情况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无重大群众群众举报,无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重大教育收费违纪违规问题。
  
  四、加强和完善“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考核检查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作为检查督导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评估和检查。
  
  从2002年起,市、区、县教育、物价部门每年第四季度要组织一次“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审核验收工作。组织申报、审核验收等工作按照中小学隶属关系(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对符合标准的学校授予“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各区县检查验收结束后,须报市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省、市级重点中学、示范初中、实验小学必须经市教育、物价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教育、物价部门授予证书和奖牌。
  
  作为“母体”办有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的省、市级重点中学、实验小学,“母体”自身和依托学校均需获得“教育收费规范学校”证书,否则考核时不予通过。县城以下的中小学,学校自身收费行为规范,申报后经县级教育、物价部门验收确认并书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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