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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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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继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四)有空编的各级党政机关,在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后,可以根据职位要求,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高校毕业生,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1—2年。
  
  (五)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山区、艰苦行业和西部地区工作。对省属院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入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为其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享受贷学金的,可以减免所还贷学金,减免比率由学校确定。
  
  (六)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教育、人事、公安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遇到的问题和毕业生的后顾之忧。要取消地域限制,只要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教育厅应及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山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以便于毕业生及时、快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一)加快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要加大投入,尽快建立集教育、管理、培训、信息服务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采取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二)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校内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须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三)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各市(地)和大中专学校都要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切实做好毕业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各高校要从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就业,以保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需要。
  
  (四)实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用人单位要按时向省计委、省教育厅报送需求信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求信息要同时向省人事厅报送。省计委、省教育厅在“山西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公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各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要做到需求信息、招聘办法和录用结果公开。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各方均须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改革户籍、档案管理制度,切实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一)在大力推进户口管理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接收毕业生落户的规定。积极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吸纳毕业生,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并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或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超出规定的期限后,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查询认证报告》以及学校所在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转迁办法仍执行晋教学[2000]7号)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在此期间,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的,由学校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在两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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