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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积极吸引省外重点大学的毕业生来(回)晋就业。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可开办毕业生集体户,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院校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
  
  七、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规定,即:“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交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不服从派遣的,应补交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回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和其它不合理费用。
  
  八、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毕业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使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主动到社会需要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才能。各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紧紧围绕提高毕业生就业率这个中心,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新闻媒体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面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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