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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7
【实施时间】 2002-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各市、县(区)、各部门、各企业进一步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党代表会议精神,坚持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强动力,强化“以工业的崛起加速江西的崛起,以工业振兴实现强省富民”的责任意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
  
  对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的奖励,共设立四类奖项,即年度贡献奖、园区发展专项奖、“十强企业”专项奖、三年翻番奖。
  
  (一)年度贡献奖。
  
  1.评选范围:分别以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市直工业、县(市、区)工业为评选单位,凡隶属于上述评选单位的各类工业企业均包括在内参与评选。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二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所属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的企业,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是财税贡献增加额高。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上交税金总额系指上交国税和地税的全部税金总和,以实际入库数为准,下同)须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500万元以上;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 8%且增加400万元以上;县(市、区)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300万元以上。
  
  3.奖励标准: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5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4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县(市、区)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3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
  
  4.奖金来源: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的奖金由省财政拨付;设区市、县(市、区)的奖金50%由省财政直接拨付,50%由同级财政拨付。
  
  5.奖金分配:
  
  奖金总额的55%用于奖励有贡献的纳税企业法人代表;45%用于奖励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其他有功人员。奖金的具体分配由各受奖单位自行确定。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只予以表彰,不发奖金。
  
  (二)园区发展专项奖。
  
  1.评选范围:全省县级以上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工业园、高校及民营科技园等。
  
  2.评选条件:
  
  一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排序,评出招商引资前10名;
  
  二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工业销售收入完成额排序,评出销售收入前10名;
  
  三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工业增加值完成额排序,评出工业增加值前10名;
  
  四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上交税金额排序,评出上交税金前10名;
  
  五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排序,评出安置劳动力就业前10名。
  
  3.奖励原则:
  
  对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上交税金、安置劳动力就业前10名的工业园区,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三)“十强企业”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所有工业生产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年实现盈利;
  
  二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四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的企业,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3.奖励原则:
  
  按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各占50%综合排序前10名的工业生产企业授予“江西工业十强企业”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四)三年翻番奖。
  
  1.评选对象: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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