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革程序,正确执行各项改革政策,加快伊犁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规范州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州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正处在攻坚阶段,为了规范国企改革程序,正确执行各项改革政策,加快国企改革步伐,保证改革后的各类企业合法经营,履行相关义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企业改制方案申报、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及有关事宜的通知》(伊州政办[2002]7号)规定的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等方案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企业改革方案的申报、审批工作。 (一)由企业向主管局上报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讨论并通过,改制方案应载明企业资产、人员状况、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改制形式、发展方向等内容,同时附职代会决议。若是破产出售或兼并的还应上报职工安置办法、资金来源等。 (二)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对企业上报的方案进行初审,提出明确意见报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改制办)。 (三)改制办对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的改制方案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论证,对资产剥离、核销、提留等进行逐项审核,提出简明的意见上报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四)经领导小组批准通过的改制方案,一般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改制办负责督促检查;少数较大企业或问题比较复杂的亦可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改制小组负责实施,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二、加大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务监管力度,严把国有资产剥离审批关 (一)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改制企业要认真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经营者必须如实提供人员、资产、债权债务清册并对后果负责。企业资产评估时,应选择改制办确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出据真实、全面、合格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将作为改制的基本数据。凡发现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州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将责成有关部门停止其在属地的业务活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体改、财政、土地、税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未改制和正在改制的国有企业处置或自行开发土地资产要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如实反映处置(出售)或自行开发的理由与处置开发方向,以及出让收入用途,企业的申请报告由其主管局审核后报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三)对拟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的核销应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强清产核资中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通知》(新清办字[1999]4号)、《关于地方国有小企业改制中有关企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新财工字[1998]14号)以及《关于在企业改制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新国企字[1999]44号)等文件精神予以处置,即由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上报财政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再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对数额较大的核销资产,报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审批。 (四)企业非经营性资产(职工食堂、医务所、职工宿舍等)的处置与管理,应在改制时经批准后从总资产中剥离出来。对经批准剥离的资产(含工会资产)应明确具体管理者和处置办法,由被托管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定《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书》实行托管,对应签未签托管合同的,不得终结改制程序,托管部门要负责保值、增值。未经政府或财政等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对破产、出售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经批准可以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也可移交相关部门管理。 (五)改制企业应提留的资产主要包括拖欠的离退休职工养老统筹金和预提的医疗保险金、大病医疗统筹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计提标准应按文件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94号)及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1]13号)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