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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大宗货物需要分期分批发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切块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种类、运量、起迄点(运输距离)、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大宗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可以不设置标底。设置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一)长期大宗货物运输项目,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短期(6个月以下)大宗货物运输项目,最短不得少于10日; (三)一次性大宗货物运输项目,最短不得少于4日。 采取网上招标投标的,投标人提交相应运输项目投标文件的最短期限可以缩减3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是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长期大宗货物运输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 (二)短期大宗货物运输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5日前。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承接大宗货物道路运输的能力。 不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运输要求的不具备参加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运输经营者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承接大宗货物道路运输的能力。由不同等级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价,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标底、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