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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7-05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接上页]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银行按时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对中央和省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辖市不得留用,省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拨付到县,主要补助财力困难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并在年初将转移支付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教职工工资资金的地方,要严肃查处,停止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发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7.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要保证农村中小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对省、市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在首先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基础上,要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各地要认真落实省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和国拨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公用经费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
  
  农村中小学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收取的杂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归学校使用。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要求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为其代收任何费用;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按省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一律选用经济适用型教材,其他地区愿意选用的,新闻出版部门要保证供应。
  
  规范各部门对中小学的检查行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各部门对中小学的检查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纠风和教育部门牵头,统一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对中小学进行检查和处罚,违者,要严肃查处。
  
  8.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保障及投入机制。省、市、县、乡都要建立定期的中小学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省、市和财力较好的县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加强对中小学危房改造的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对危房改造负有主要责任,要将危房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及时清除危房,并对现有危房进一步核实,及时封闭、停用,确保师生安全。对失职失察、工作不力,发生校舍倒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责任。倡导广大村民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形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严禁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建设。新建中小学校舍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逐步实施。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要搞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有关部门和乡镇进行调查摸底,分析具体情况,采取妥善措施,逐步消化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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