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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7-05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接上页]

  9.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要继续组织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工作,在机关单位和城市(含县城,下同)学校向贫困地区学校物质支援基础上,组织城市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农村学校支教,帮助农村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要鼓励分配到城市学校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学校锻炼。对在学校对口支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发动城镇职工和城市中小学生及社会各界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把筹集的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省设立资助困难学生助学金,省辖市和县级政府也要设立资助困难学生助学金,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
  
  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严格编制管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0.加强中小学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并加强管理。县级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在校学生人数,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具体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批。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并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县级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每校班额、生源、教学点分布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并按规定比例确定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财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要限期清退代课教师、借调人员和临时人员。精简优化教师队伍,压缩非教学人员,辞退不合格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教职工从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1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职责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与管理职能,归口管理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调配等工作,并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凡出现校长职务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都要以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主要选拔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原则上乡镇政府所在地一所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为乡镇中心学校。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学校教学研究中心、图书资料中心、文体活动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技术教育中心的作用。原乡镇教办人员,是教师编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任教;其他人员由县、乡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情况,妥善安置和分流。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聘用制度,并加强思想教育,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要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1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省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年底要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责督促检查各地落实情况,省政府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检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情况作为工作重点。
  
  13.建立表彰奖励和逐级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第一责任人,省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按时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省、市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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