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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5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关于我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02]20号)要求和今年2月28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制定整顿方案,加强整顿工作力度,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成品油整顿办和建设、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税务、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特别是国道、省道沿线以及城区的加油站进行专项整治。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成品油整顿办)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点区域、主要干道的加油站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发现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要严厉查处。
  
  二、严格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规定的加油站审批程序。新建加油站,必须先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天津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向区县成品油整顿办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经市成品油整顿办依据加油站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批。中石油、中石化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竣工后,由市及区县成品油整顿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此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严厉整治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
  
  (一)对在2001年8、9月份由市成品油整顿办联合检查组检查时正在建设或基本完工并处罚过的加油站,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成品油整顿办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对缺少批准手续且严重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在今年8月底前关闭。
  
  (二)对在2001年8、9月份由市成品油整顿办联合检查组检查时未建设、而后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加油站,将不予通过审核。其中,对没有批准手续且拒不拆除和拒不停止建设的加油站,由市成品油整顿办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市领导小组批准后,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责成其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拆除。
  
  (三)对有证无站和倒卖、私自购买加油站手续及长期停业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8号)规定,2001年3月7日后原市成品油整顿办发放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律无效,2001年3月7日后末开工建设的加油站项目,未经市成品油整顿办审核批准,一律不准开工。
  
  (五)对未按程序审批反规划、消防等手续不完备的加油站,各区县要进一步做好调查工作,由市成品油整顿办汇总,形成意见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凡无故未参加2001年重新审核的加油站,视为放弃经营资格。
  
  四、搞好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的有关通知精神,把加油机安装税控工作作为整治我市成品油市场的重要内容。按照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市国税局、市质监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检查验收等项工作。市物价局要做好有关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收费标准的把关审核工作。
  
  五、搞好布局规划,明确加油(气)站间距
  
  市成品油整顿办和规划设计部门要加快编制我市加油(气)站专项规划,力争在今年7月中旬完成规划的审定工作。加油(气)站布局规划要充分考虑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根据需要可在现有合格的加油站中增设加气项目。不准以建加气站名义建加油站或加油加气站。在全市加油(气)站布局规划出台前,目前的加油站需要调整和改建的,外环线以内区域的加油站布局以服务半径2公里为起点;外环线以外区域(含外环线)、二级以上公路上的加油站布局原则以10公里为起点;其他道路上的加油站原则以7公里为起点。加油(气)站布局规划出台后,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再逐步进行搬迁调整;对违规建设的加油(气)站,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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