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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5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六、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规范管理
  
  (一)做好年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成品油经营(仓储、批发、零售)资格,要坚持日常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成品油整顿办、市商委每年审核一次。对年审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法违规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整顿和规范加盟中石化、中石油的社会加油站。对使用中石化、中石油标识的社会加油站,要集中时间逐个进行清理规范。除中石油、中石化控股的社会加油站可使用中石油、中石化的标识外,其他的社会加油站要恢复使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正式名称。对假冒中石化、中石油名称经营的加油站,市成品油整顿办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三)抓好加油站的形象建设工作。要结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从加油站的站容站貌、销售量、软硬件设施、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升加油站的档次,培育示范加油站,规范加油站标识牌。积极开展争创星级示范加油站的活动。对建设形象带有不良文化色彩的加油站,要限期整改。
  
  (四)尽快出台规章,实行规范管理。为了把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规范化管理,由市成品油整顿办会同有关单位抓紧拟定我市成品油市场管理的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进一步加强对批发、仓储企业的管理
  
  要严格按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80号)要求,通过抽查、年审等方式,加强对本市各类油品批发、仓储企业的管理。对因情况变化不具备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通知规定的条件、无实质经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经整改不合格的以及无故不按期年检的批发企业,市成品油整顿办将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仓储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问题严重及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取消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八、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市工商局要严厉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加油站治安防范安全工作。市消防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市成品油整顿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加油(气)站布局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建立健全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市质监局负责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
  
  
天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办公室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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