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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自筹采购资金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在项目招标前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专户,项目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专户会计根据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的采购文件,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入账。 (二)支付申请。采购机关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接受履行报告,采购机关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的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支付。财政部门的国库管理机构审核采购机关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无误后,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 第六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采购机关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事先确定的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补足。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留在人行国库,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机关。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全额作为收入缴入同级银行国库。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六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支农支出、基金支出等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及特殊支出。 第六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数额,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确定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九条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支付清算业务; (二)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账户及特设专户的支出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