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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5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整顿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和营运秩序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交通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整顿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和营运秩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本市境内
  
   长途旅客运输经营和营运秩序的意见
  
   (市交通局二00二年六月七日)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业为缓解城市客运压力,方便群众出行,发展首都经济做出了贡献。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业规划和管理工作滞后,主要表现在:有些线路重复,造成争抢客源,营运秩序混乱;经营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资产不清晰,以包代管、变相卖车的现象较为普遍;经营者与从业人员普遍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的权益没有保证;行业管理薄弱,手段落后等。为加强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行业管理,维护交通和营运秩序,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整顿意见:
  
  一、整顿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满足需要、方便出行”的原则,通过规范经营者行为,整顿营运秩序,规划营运线路,调整线路布局,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统一车辆更新年限,打击非法行为,加强经营者思想政治工作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本市长途旅客运输行业新形象。
  
  二、整顿工作目标
  
  以规划为龙头,通过严格和科学管理,力争在2003年6月底前实现以下目标:统一规划线网,合理配置线路资源,达到乘客出行省时便利;完善经营机制,促进规模经营,客运服务整体水平显著提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客运市场秩序规范。
  
  三、整顿工作措施和任务
  
  (一)推进经营者重组转制,适度规模经营。针对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存在的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营者重组兼并规则、资格认定和市场准入条件、特许运营权使用管理办法。支持经营者以资产为纽带进行重组转制,鼓励经营者适度规模经营,依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提倡单车个体经营者自由组合,以资产为纽带建立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企业;鼓励合格企业对单车个体经营者进行兼并;凡是保留单车个体经营的远郊区、县政府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营运服务、安全技术、社会投诉、法制教育以及组织管理工作。
  
  (二)开展资质复审工作,规范经营行为和营运秩序。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由区县交通、工商、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境内长途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复审工作组,可采取联合办公方式,按各自职责分工,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资格的认定工作。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的经营资质复审工作,确保按时、优质地完成经营资质复审等工作。
  
  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检自查,并向复审工作组提交有关情况报告。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章程和组织机构,落实经营者财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营运车辆维修保养、安全技术管理、交通安全责任制、经营承包等项制度,纠正以卖代管、以包代管、变相卖车等行为;对营运秩序和交通秩序及服务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研究和解决承包机制和特许运营权的使用问题。
  
  (三)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营运线路规划,调整不合理的线路布局,方便群众出行。线路规划要做好与大、小公共汽车和地铁等衔接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市规划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配合,制定线路规划并组织实施。由市交通局负责对符合行业资质的客运企业,采用招投标方式,规范各远郊区、县之间及村镇乡之间客运企业经营、营运行为。
  
  (四)打击非法客运,维护市场秩序。针对远郊区、县“黑车”非法运营比较突出的问题,各区县交通、工商、公安、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同时,市交通局要加强对治理“黑车”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力求使整顿工作收到实效。
  
  (五)严格从业人员和营运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由市交通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经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工作;营运车辆满七年的,必须办理退出行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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