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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3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顺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安顺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6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陈海峰
  
  2002年6月13日

  
  
安顺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树立良好城市形象,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证。
  
  第五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贯彻专业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制止、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监督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有宣传、贯彻和维护本办法,参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的义务。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应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必须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饰,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 城区范围内的楼房屋顶禁止搭建规划设计许可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准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封闭阳台必须规范、统一、美观。
  
  第十一条 主要街道的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高度不得超过2米,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利用城区道路、广场(空地)等举办各类活动,须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举办。
  
  第十三条 城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路施工和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需要破路施工、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设施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破路施工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恢复。
  
  第十四条 城区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场地,必须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围场作业、文明施工,施工所产生的杂弃物须及时清运,施工车辆不得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清运中,必须有严格的扬尘污染控制和防尘设施,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停工场地须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后,须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撤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城区范围内的各类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不得带泥在城区街道上行驶,运载物品不得撒漏污染路面,废弃物不得丢向车外;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密,不得沿途撒漏;严禁白天进入市区挑拉粪便。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铺延伸和占道加工、经营、撑棚打伞及商贩沿街流动经营;
  
  (二)临街商铺使用高声音响招揽顾客;
  
  (三)各类车辆乱停、乱放、乱行和畜力车、人力车白天进入城市中心区;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电杆、公共绿地上乱贴、乱刻、乱画、乱挂、乱堆;
  
  (五)损坏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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